实用法律基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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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秋季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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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韬看到《成都商报》上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其中第一条“招录对象”规定:“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外语等专业的学生。男性身高在168公分、女性身高在155公分以上,生源地不限。”原告是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认为成都分行的上述规定,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仅因身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名者的身高歧视,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虽然被告在法院受理此案以后,改变了被诉行为,取消了身高限制规定,但与原告诉请法院审查的行为无关,更不能改变被诉行为的违法、侵权性质。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停止发布该内容的广告等。

此案于2002年1月7日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同年4月25日,此案在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在庭上围绕“原告宪法所赋平等权”等焦点激烈辩论,庭审历时3小时,法庭宣布“择日公布再审或宣判日期”。同年5月月5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蒋韬的起诉。

法院做出驳回原告起诉裁定的理由有二: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管理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被告的行政行为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二是被告的这一行为在作出时并未对外产生拘束力或公定力。该行为的效力只有在招录行员的报名期间即“2002年1月11日至17日”这期间才产生。而被告成都分行在该行为产生效力之前就已自行修改了《招录行员启事》内容,撤销了对招录对象的身高条件规定,消除了该行为对外部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实际影响。因此,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并未给原告及其他相对人报名应试的权利造成损害。原告蒋韬所称的侵权事实是尚未发生的事实,不具有可诉性。此案被蒋韬的代理人、周伟教授称为“中国法院受理的宪法平等权利的第一案。” 

点评:由于身高、性别等方面的问题,使很多人在竞争过程中居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当然,蒋韬最后的命运是不错的,他被四川大学法学院保送为研究生,同时获得在校三年期间由一个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全额奖学金,由于他的案件是平等权的第一案,才会得到重视,那么其他许许多多也像蒋韬一样的人呢,恐怕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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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玉苓即齐玉玲,与陈晓琪同为山东滕州八中学生。在1990年中考中,齐玉苓被山东济宁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陈晓琪在其父陈克政(村党支部书记)的策划下,领取山东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以“齐玉玲”名义入读济宁商业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八中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同年,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不能成立。原告不服,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上诉人的受教育权等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批复自同年8月13日生效。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3)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2001年11月20日,齐玉苓案执行完毕。 
点评:此案判决意味着《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司法救济,《宪法》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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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安机关的这一公函虽未在公开场合张贴、登出,但以公文的形式下发给了各相关利益单位,因此对记者的职务行为构成直接侵害,对记者的名誉造成了侵害。公函中所列举的所有报道本来都是属实的报道,却被认为“个别记者因采访不深入,出现了一些严重失实的报道,这些失实报道既违背了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性的原则,也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被扣了一顶大帽子。这顶帽子必将对这些记者的职业生涯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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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的反面就是歧视,歧视,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在这个案件中,法律根据张某隶属于某一个群体(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是根据张某的工作能力和个人表现,去剥夺他的考核资格。这就是歧视,是对整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在报考公务员时的歧视。歧视一个人的后果是什么,就是你从今后再怎么努力都没有用。因为你的某一种身份(血缘、籍贯、身高、疾病)可能是与生俱来的,是与你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无关的。而歧视的意思,就是否定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因此歧视在本质上是一种令人绝望的力量。

《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利的侵害,更是对他的公权利的褫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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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该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废而拒绝招收。”以上条款直接或间接地确定了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权的规定和精神,而根据地域区别划定分数线的规定与这些规定和精神是相违背的。总之,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高考根据地域区别录取制度有违于我国宪法与法律的规定,有悖于公平、正义的理念,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平等权的侵害,应当尽快地予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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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批复自同年8月13日生效。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3)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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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被拘留是由于妨碍公务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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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特征:创制性,规范性,适用性,强制性

本质,是统计阶级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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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述: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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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宣告失踪的条件,必须是下落不明满2年,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告期3个月,经法院判决宣告。

宣传死亡条件: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满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告期为1年,意外事故公告为3个月,经法院宣告。

法院离婚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关系不和,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

民事法律行为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诉讼时效:普通诉讼为2年,身体受伤害,出售质量不合格而未声明,拒付或延付租金,寄存物品丢失的为1年,进口合同买卖的为4年。

中断,中间断重新计算。

中止,停止后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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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确认民主制度、表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特征: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从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效力上,效力最高。制订和修改程序上,最为严格。解释和监督实施上,最具有特殊性。

新中国成立以为,最早是1954年,最新是2004年修改。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顺序: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区市,县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的县区乡镇。

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财务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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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说,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指刑法典、单行型法及附属刑法

狭义:1997年型法典

刑法的法律性质:内容的特定性、法律保护的广泛性,制裁的严厉性,谦抑性和保护性。

刑法的任务: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公民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刑法即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效力分为、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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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宪法、特别行政区法律,法律,国际条约,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

 

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分为:社会事件,自然事件。

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

法的一般分类:一般和特别,实体和程序,公法和私法,国内法和国际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

法的创制基本形式:制定、认可。

划分法律部分的标准;调整对象是首要。调整方法是次要

法律 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培训公民法律 意识,参加法律实践。

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观念,权利观念和契约观念,诉讼观念。

掌握法律方法,培训法律思维。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

参加法律实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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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赵勇在8岁时参加儿童绘画得一等奖,杂志社以出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寄来几副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父亲寄去后一直没下——在第二才在杂志上知道赵勇作品被选用。杂志社不署名且没有付稿酬。并说赵勇只有8岁,没必要署名,且作品是对其成绩的肯定,不用给稿酬。这合理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民从出生到死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无论 是否已成年或未成年。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受有著作权,也应获得报酬权。

虽然杂志社是教委下属,但它是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代表自己的意志 ,不能代表教委,必须为行为付出代价。既然选用越勇的作品,应当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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