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韬看到《成都商报》上刊登《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事》,其中第一条“招录对象”规定:“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外语等专业的学生。男性身高在168公分、女性身高在155公分以上,生源地不限。”原告是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认为成都分行的上述规定,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仅因身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名者的身高歧视,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虽然被告在法院受理此案以后,改变了被诉行为,取消了身高限制规定,但与原告诉请法院审查的行为无关,更不能改变被诉行为的违法、侵权性质。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停止发布该内容的广告等。
此案于2002年1月7日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同年4月25日,此案在武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在庭上围绕“原告宪法所赋平等权”等焦点激烈辩论,庭审历时3小时,法庭宣布“择日公布再审或宣判日期”。同年5月月5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蒋韬的起诉。
法院做出驳回原告起诉裁定的理由有二: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管理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被告的行政行为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二是被告的这一行为在作出时并未对外产生拘束力或公定力。该行为的效力只有在招录行员的报名期间即“2002年1月11日至17日”这期间才产生。而被告成都分行在该行为产生效力之前就已自行修改了《招录行员启事》内容,撤销了对招录对象的身高条件规定,消除了该行为对外部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实际影响。因此,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并未给原告及其他相对人报名应试的权利造成损害。原告蒋韬所称的侵权事实是尚未发生的事实,不具有可诉性。此案被蒋韬的代理人、周伟教授称为“中国法院受理的宪法平等权利的第一案。”
点评:由于身高、性别等方面的问题,使很多人在竞争过程中居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当然,蒋韬最后的命运是不错的,他被四川大学法学院保送为研究生,同时获得在校三年期间由一个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全额奖学金,由于他的案件是平等权的第一案,才会得到重视,那么其他许许多多也像蒋韬一样的人呢,恐怕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