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该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废而拒绝招收。”以上条款直接或间接地确定了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权的规定和精神,而根据地域区别划定分数线的规定与这些规定和精神是相违背的。总之,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高考根据地域区别录取制度有违于我国宪法与法律的规定,有悖于公平、正义的理念,是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平等权的侵害,应当尽快地予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