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赵勇在8岁时参加儿童绘画得一等奖,杂志社以出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寄来几副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父亲寄去后一直没下——在第二才在杂志上知道赵勇作品被选用。杂志社不署名且没有付稿酬。并说赵勇只有8岁,没必要署名,且作品是对其成绩的肯定,不用给稿酬。这合理吗?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民从出生到死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无论 是否已成年或未成年。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受有著作权,也应获得报酬权。
虽然杂志社是教委下属,但它是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代表自己的意志 ,不能代表教委,必须为行为付出代价。既然选用越勇的作品,应当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