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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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秋季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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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的策划下,领取山东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以“齐玉玲”名义入读济宁商业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八中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同年,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不能成立。原告不服,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上诉人的受教育权等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批复自同年8月13日生效。2001年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和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1)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3)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2001年11月20日,齐玉苓案执行完毕。 
点评:此案判决意味着《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司法救济,《宪法》可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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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你家会不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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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在14周岁生日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6000余元,14周岁生日当天邀集几个朋友去饭馆吃饭,回家途中遇见一行人,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其刺伤抢走对方的金项链。第二天出门时,看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设法将其开走,由于操作生疏,结果将在路边候车的3人撞倒,导致1人死亡2人重伤,当天下午将吉普车以一个极低的价格出卖,问纪某应对什么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纪某对任何行为都不需承担责任。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生日当天的抢劫由于不是第二天,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盗窃吉普车属于盗窃,不承担刑事责任,撞到人属于交通肇事罪,不在规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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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医生何某让其子去集市购买中草药首乌,其子去药店购买时向售货员表示要购买首乌5公斤,由于其子是雷州人,雷州话首乌与广东话草乌发音相似,售货员误将5公斤草乌买出,,何某之子不识中草药,旧将草乌带回,数日后何某发现药弄错了,找药店要求退换?请问,该买卖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民事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提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即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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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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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

5.B

8.B

9.D

10.A

11.D

12B

14D

15A

16A

17C

18C

19D

2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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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直接法律依据

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2)陈晓琪等四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3)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和间接经济损失41045元,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陈晓琪等被告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20011120日,齐玉苓案执行完毕。 
点评:此案判决意味着《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司法救济,《宪法》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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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平等权,二是政治权利,三是人格和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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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交通肇事罪,后者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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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薛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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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对任何行为都不需承担责任。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生日当天的抢劫由于不是第二天,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盗窃吉普车属于盗窃,不承担刑事责任,撞到人属于交通肇事罪,不在规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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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陈二。因为丈夫先死,财产由妻子继承,妻子死后,财产由其妹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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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先分割一半,剩下一半按法定继承,最后金某得到10万元,5间房,三个儿子各得2万元和1间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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