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体系分为四大部分:
本体论---回答“法是什么”,研究法的特征、本质、作用和价值等本体问题。
发展论---回答“法是如何演化的”,通过研究发的起源、历史类型更替、法的继承与移植、法治理论等问题,揭示法的一般发展规律;
运行论---回答“法是如何运作的”,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
关系论---探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如政治、经济、道德、宗教、文化等)的关系问题。
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
法的定义应该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作为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如政策、宗教、道德等)相比较具有独特的属性。
1、国家创制性。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特征就是其独特的产生方式,即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所谓“制定“,通常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形式为成文法。
所谓“认可”,是指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道德规范、习惯、判例、法理、政策等,国家以一定形式承认和赋予法律效力,形成不成文法,其中以习惯法为主。
2、特殊规范性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它既提供特定的行为模式,又指明法律后果;既有确定性,又有可预测性。
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以权力和义务为核心内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其中行为模式即是规定人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力和义务。法正是通过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和运作,影响他们的行为动机,指导他们的行为,实现社会关系的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