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 2d 3a 4b 5b
6a 7a 8b 9b 10c
11b 12a 13b 14b 15b
16c 17b 18d 19c 20a
21abcd 22abc 23abc 24abd 25abcd
26bcd 27abcd 28abcd 29abc 30acd
31bcd 32abd 33abcd 34ac 35ab
36bcd 37abc 38abd 39bc 40abcd
1d 2d 3a 4b 5b
6a 7a 8b 9b 10c
11b 12a 13b 14b 15b
16c 17b 18d 19c 20a
21abcd 22abc 23abc 24abd 25abcd
26bcd 27abcd 28abcd 29abc 30acd
31bcd 32abd 33abcd 34ac 35ab
36bcd 37abc 38abd 39bc 40abcd
单选题:1-7 题 b a b c d c d
8-12题 a a b b d
多选题 a , abc ,bcd, abcd , cd
2 8 9 A
16
法律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责任相称原则、
违宪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
超过时效、不起诉、相对人同意、自首
1.4.7..11A
3.9B
5.6C
12.14BCD
13AC.15.BD.16.ACD
1.2.5B
6.7.8.10ABCD
3.6.7.12.20A
4.5.8.9.11.13.14.15.17b
21.25.27.28.33.40ABCD
29ABC.31BCD.
1a
3 6 7 12 20 A
22 ABC 23 ABC 24 ABD 26 BCD
29 ABC 30 ACD 31 BCD 32 ABD 34 AC
35 AB 36 BCD 37 ABC 38 ABD 39 BC
9 ABD
1 2 5 b
1 4 11
12 BCD 13AC 14 BCD 16 ACD
3 4 6 8
13 ABC 14 ABD 16BC 17 CD
2 8 9
13 AD 14 ABC 15 BCD
1.对法的产生和发展决定性作用的是(经济因素)
2.实现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根本条件是(社会革命)
3.关于法的产生、消亡为正确的看法是(法是随阶级和国家而产生、并随之而消亡)
4.最早的法的历史类型是(奴隶社会的法制)
5.努力法制的特点之一是(确认奴隶主队奴隶的人身占有)
6.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法系家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7.战后资本主义法制的发展特点表现为(量大法系逐步靠拢)
8.
法的使用
1.主体特定,程序法定,裁决权威
2.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
3.四大原则;事实根据、法律准绳。司法平等,司法独立,司法纠错
立法。守法,执法,司法运行
第二章 法律的运行
第1节 立法、执法与司法
第2节 法律推理、法律解释
第3节 法律渊源
第4节 法律效力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一)法的创制的概念
法的创制,又叫法的制定,通常称为“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项专门活动。法的创制是法的运行的生成环节。
法理学知识体系分为四大部分:
本体论---回答“法是什么”,研究法的特征、本质、作用和价值等本体问题。
发展论---回答“法是如何演化的”,通过研究发的起源、历史类型更替、法的继承与移植、法治理论等问题,揭示法的一般发展规律;
运行论---回答“法是如何运作的”,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
关系论---探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如政治、经济、道德、宗教、文化等)的关系问题。
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
法的定义应该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作为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如政策、宗教、道德等)相比较具有独特的属性。
1、国家创制性。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特征就是其独特的产生方式,即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所谓“制定“,通常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形式为成文法。
所谓“认可”,是指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道德规范、习惯、判例、法理、政策等,国家以一定形式承认和赋予法律效力,形成不成文法,其中以习惯法为主。
2、特殊规范性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它既提供特定的行为模式,又指明法律后果;既有确定性,又有可预测性。
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以权力和义务为核心内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其中行为模式即是规定人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力和义务。法正是通过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和运作,影响他们的行为动机,指导他们的行为,实现社会关系的调整的。
本体论
"法是什么"?法的特征、本质、作用和价值………………
发展论
"法是如何演化?"法的起源、历史类型、法的继承和移植、法治…………
关系论
"法+"法律和政治、经济、道德、文化等的关系
运行论
"法如何运作?"法的创制和实施………………
第一章
法学基本概念
(本体论)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法的语源:"刑”“法”“律”古字如下:取“平之如水”之意
法是由国家创制或认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基本内容
(一)法的要素
法律概念(基础性要素)
法律规则(主体性要素)
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制裁
可为、应为、勿为
法律原则(品格性要素)
立法导向、指导法解、补充漏自由裁量权
(二)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4.一般法和 特别法
5、实体法与程序法
6、公法与私法
(三)法律关系
1。主体 ——参加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定情况下的国家权利能力(基础、前提)——行为能力(体现)
2.客体——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物权法、债法、知识产权法、人身权法
3、内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可以做、可以不做、 结构相关
要求他人做、 总量等值 必须做、必须不做
要求他人不做 功能互补
(四)法律事实
——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法律事件 社会事件 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自然事件 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法律行为
DDABBAABBCBABBBCBDCA
21.ABCD 22.ABC 23.ABC 24.ABD 25.ABCD 26.BCD 27.ABCD 28.ABCD 29.ABC 30.ACD 31.BCD 32.ABD 33.ABCD 34.AC 35.AB 36.BCD 37ABC 38.ABD 39.BC 40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