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有机结合而成,依法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性活动,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性的经济主体。)可以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这三种典型的法律形态。
1.什么是补贴、反补贴?
2.我国的反补贴调查程序是什么?
3.我国《反补贴条例》所规定的措施有哪些?
1.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反补贴指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和征收反补贴税。
2.《反补贴条例》规定,反补贴调查程序包括:申请、立案调查以及初裁和终裁决定。
(1)申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2)立案调查。商务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3)初裁和终裁决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损害及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
3.《反补贴条例》规定了三种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价格承诺和反补贴税。
(1)临时反补贴措施。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2)承诺。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
(3)反补贴税。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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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为了应对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拉动内需,中国政府开始发行长期国债。1998~2002年的五年间,共发行长期建设国债6600亿元。主要有:
1.1998~2002年,每年拉动经济增长1.5~2个百分点,累计创造就业岗位750万个,并集中建设了一大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2.加高加固长江干堤3576公里,使长江抗洪能力显著提高,同时在长江沿岸实施了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程,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库680个,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建设铁路新线5500公里,新增公路7.6万公里,改建和新建机场35个,交通运输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基本消除;
4.实施了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装备本地化,推动了产业结构升级;
5.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全面展开,实施了大规模的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和京津风沙源区治理工程,“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的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拉开了再造秀美山川的序幕;
6.投资2885亿元进行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使全国农村到户电价平均每度下降了0.1~0.3元,每年可减轻农民电费负担300多亿元;
7.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解决了3000多万人的饮水困难,村村通广播电视、高校高中扩招、中小学危房改造、血站建设,以及近1000项城市供水、道路、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为提高人民物质和生活水平创造了条件;
8.利用国债加大了西部大开发力度,开工建设青藏铁路、西电东送等跨世纪宏伟工程。
1.什么是国债?有什么特征?
2.国债的发行及转让制度如何?
1.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债的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应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
第二,国债的有偿性。所谓有偿性,一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按期偿还;二是国债债权人还可以根据事先规定的利息率取得相应的利息。
第三,国债的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加以确定,而非必须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
2.国债的发行,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将国家债券转移到最初的投资者手中的行为,这是国债产生的主要形态。国债的发行方式主要有承购包销、代销、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和直接公募发行等。
关于国债有一个基本规定,即债券发行后,只有在偿还期满后才能要求发行主体清偿,或规定的赎回条件清偿。在国债券到期之前,持有者不能要求债务人清偿自己所持有的债务,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在到期前需要资金,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第三者出售转让。转让完成后,债券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因此,国债的转让属于国债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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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算的编制有何要求?
2.预算的审查批准有哪些程序?
3.预算可否调整?具体有哪些要求?
1.预算的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制订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年度计划的预算活动,是预算法必须规范的主要内容。预算编制应当遵守国家编制预算的原则,按照编制办法和程序进行。预算编制的原则主要有:(1)必须按照复式预算的方法编制;(2)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3)应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4)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5)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妥善安排;(6)应当按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
2.预算的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提交国家权力机关审批,审批通过方可生效。预算草案经审批生效,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文昌县人民政府编制了2011年度的预算草案,编制后文昌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的做法是正确的。
3.预算的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调整预算是一种正常的预算活动。《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的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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