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什么是补贴、反补贴?
2.我国的反补贴调查程序是什么?
3.我国《反补贴条例》所规定的措施有哪些?
参考答案(点击查看):
1.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反补贴指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财政或公共性的经济补贴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和征收反补贴税。
2.《反补贴条例》规定,反补贴调查程序包括:申请、立案调查以及初裁和终裁决定。
(1)申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2)立案调查。商务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3)初裁和终裁决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损害及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
3.《反补贴条例》规定了三种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价格承诺和反补贴税。
(1)临时反补贴措施。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2)承诺。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
(3)反补贴税。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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