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月2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5月1日实施
1993年12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同日实施;
1999年10月3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00年7月1日实施,现在使用此法
记账凭证的审核:所有填制好的记账凭证,都必须经过其他会计人员的审核。
记账凭证的审核内容包括:(1)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同。(2)应借应贷的会计科目(包括二级或明细科目)对应关系是否清晰,金额是否正确。(3)记账凭证中项目是否填制完整,摘要是否清楚,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原始凭证数据方面的审核:(1)所填列的数字是否符合要求。(2)计算是否准确。(3)是否用复写纸套写。(4)有无涂改、刮擦挖补等弄虚作假行为
原始凭证内容的审核:(1)对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填制人员签章。(2)对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2)是否lu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和审核程序。(3)是否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需要。(4)是否符合有关计划和预算等。
原始凭证完整性的审核:基本要素是否完成、日期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原始凭证正确性的审核: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均不得涂改,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其他错误的,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所提供会计信息的基本规范,会计信息具备的基本特征
会计信息质量八大要求: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
1、可靠性: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要求会计信息真实、可靠验证和中立
2、相关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其使用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
3、可理解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简明扼要,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包括纵向可比和横向可比
5、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是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6、重要性: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7、谨慎性: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即不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也不低估负责或者费用
8、及时性:要求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会计核算的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
会计资料的含义:会计资料是会计核算的成果
会计凭证封面,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其他会计资料指的是: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种违法行为:1、伪造会计资料(不真实,以假充真,无中生有)2、变造会计资料(涂改挖补,歪曲事实真相)3、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虚假,直接篡改,误导,欺骗)
伪造会计资料: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均是虚假
变造会计资料: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真实,但内容是虚假的
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与审核原则:记账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是后期编制会计报表的主要数据
记账凭证的填制主要有三方面的要素:1、记账凭证的要素 2、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3、记账凭证的审核
1、记账凭证的要素有:一、记账凭证的名称 ,二、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三|、 记账凭证的编号 四、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五、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六、经济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七、经济业务的金额 八、记账标记 九、会计主管、审核、记账的编制人员的签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基本规范’是会计信息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会计信息质量八大要求:1可靠性 2、相关性3、可理解性 4、可比性 5、实质重于形式 6重要性 7、谨慎性 8、及时性
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包括会计核算的依据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
会计资料:是会计核算的成果
会计法对会计资料的要求:真实性、完整性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 2、会计行政法规 3、会计部门规章 4、地方性会计法规
1、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的,包括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的经历 1993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同日实施; 1999月31日修订,2000年7月1日实施;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自2017年11月5日起实施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注册会计师法》关键字是法
2014年8月31号修正,主要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和业务范围以及法律责任等。
2、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关键字是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发布于1990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 内容是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发布于2000年6月21日,施行时间为2001年1月1日 ,内容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的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
3、会计部门规章 财政部
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键字是规范、准则
4、地方性会计法规 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统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的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关键词是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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